2006年9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ATM异地转账限额侵权?
律师与银行对簿公堂
练情情

  据新华社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工行每次异地转账将最高限额定为50000元是否侵犯了客户权利?昨天上午,广州律师何富杰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对簿公堂。
  今年5月4日,何富杰到工行通过ATM转款10万元到佛山。由于ATM机每次异地转账最高限额为5万元,他只好分两次转账,支付了100元手续费。
  工行律师拿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认为其设置异地转账最高限额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而何富杰则认为,异地转账最高限额是银行自己制订的,银行作为垄断行业,完全可以滥用优势自订规则,损害持卡人利益。
  工行表示,在频频出现客户资金被不法分子诈骗的现实情况下设定限额的行为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何富杰对此非常不理解:“你说是为了交易安全,一次只能转50000元,而我转两次,不是同样把100000元转过去了吗?这50000元的最高限额的限制,不就是要我们多交50块吗?”
  法院将择日宣判。(练情情)